各二级教学单位:
基于18-19-1学期教学质量督导评教及督导反馈:《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》(徐工职院发[2019]1号)附件4“教师(课堂)授课情况评价表”对不同课程(理论、实践、基础、专业)采用同一标准不甚科学合理的意见。
现决定,各教学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、课程特点自行制定教师(课堂)授课情况评价标准,用于本单位教师授课评价。
如需制定,请严格按照规范流程。经过教师充分讨论,本院教师代表会议通过,学院班子同意后报学校考核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执行。
19-20-1学期第二周(2019.9.6)之前完成此项工作,逾期未交视为使用原文件评价标准。
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办公室
2019年8月26日